1998年5月15日,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,立案查处时任该县地税局税政科长宋光田,扣押了宋的若干存单和现金,12月检察院作出“不起诉决定”并退回部分款项,但以“小金库”名义收走10万元。事后,宋光田不断申诉。2001年1月,检察院下达了退还所扣押的10万元的决定书:“从2001年开始,每年12月底前退还1000元,直至退完为止”。宋光田说:“一年退还1000元,10万元要到100年后才能还清,我死了以后钱还给谁?”
(《中国消费者报》2001.1.2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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